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准确地评价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城乡规划、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造价、科学研究、工程项目管理、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建筑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其中高级工程师为副高级,工程师为中级。
第四条 自治区建筑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普通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大学本科主要课程,获得结业证书,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资格满7年。
(二)申报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满4年。
第七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与发展趋势,掌握国内外先进理论与技术,并能够把先进技术成果应用到专业技术工作中,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2.熟悉和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专业与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与技术。
3.掌握本专业有关方针、政策、标准、规范和规程,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4.熟悉本专业质量管理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全面掌握本专业的质量标准与鉴定技术。
5.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够指导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
(二)工作能力
1.从事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自治区级相关规划的编制,或五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并取得良好效果;
(2)主持二十万人口以上城市的总体规划,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并取得良好效果;
(3)担任过自治区(部)级城乡规划科研项目的课题负责人,其研究成果经评审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从事工程勘察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国家、自治区(部)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自治区(部)级科研课题两项,或自治区(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盟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两项甲级或四项乙级工程勘察项目;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三项以上。
3.从事工程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自治区(部)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一项,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自治区(部)级科研课题两项,或自治区(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盟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承担过大型项目两项或中型项目四项以上: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三项以上。
4.从事工程施工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国家、自治区(部)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自治区(部)级科研课题两项,或自治区(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盟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2)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担任过一级工程两项或二级工程四项以上工程项目;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三项以上。
5.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监理负责人负责过国家、自治区(部)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或作为监理负责人参加完成过自治区(部)级科研课题两项,或自治区(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盟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2)作为监理负责人担任过一级工程两项或二级工程四项以上工程项目;
6.从事园林绿化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大、中型风景园林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或在两项大、中型项目中担任专业负责人;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自治区(部)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
(3)担任中、小城市的市域风景旅游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或小型风景区规划,或中小型公园、绿地设计、施工五项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7.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过一类工程两项或二类工程四项以上工程项目的预决算编制管理,任务完成较好;
(2)主持或作为主要编制人参加过全国统一或地区统一、行业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的编制和管理。
8.从事市政工程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两项自治区(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主持两个自治区(部)级科研课题的方案设计、实施和编写报告的全过程。
(2)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担任过大型项目两项或中型项目四项以上工程项目;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三项以上。
9.从事建筑电气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国家、自治区(部)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自治区(部)级科研课题两项,或自治区(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盟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2)作为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过大型工程两项或中型工程四项以上;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三项以上。
10.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所负责的项目是国家、自治区(部)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或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过自治区(部)级科研课题两项,或自治区(部)级科研课题一项及盟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2)作为主要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过一级工程两项或二级工程四项以上;
(3)作为主要项目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三项以上。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的2条,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自治区(部)级及以上科技期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发行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的专业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
2.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自治区(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国家级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专业奖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自治区(部)级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专业奖项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盟市(厅)级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专业奖项一等奖两项或二等奖四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主持或参加制订国家、自治区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主要起草人;
5.担任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两项以上,成果达到自治区内先进水平并经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6.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三项以上,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并经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7.解决设计、施工、安装中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一项以上,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并经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8.完成大型工程项目一项或中型工程项目两项以上,质量达到自治区优秀水平的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
第十条 工程师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与发展趋势。
2.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专业与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与技术。
3.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和规程,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4.熟悉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掌握本专业质量管理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5.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够指导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
(二)工作能力
1.从事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自治区级相关规划的编制,或二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并取得良好效果;
(2)主持十万人口以上城镇的总体规划,并取得良好效果;
(3)参与过自治区(部)级城乡规划科研项目的课题,其研究成果经评审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从事工程勘察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自治区(部)级科研课题一项,或盟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两项乙级或四项丙级工程勘察项目;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两项以上。
3.从事工程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自治区(部)级科研课题一项,或盟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承担过中型项目两项或小型项目四项以上: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两项以上。
4.从事工程施工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自治区(部)级科研课题一项,或盟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2)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担任过二级工程两项或三级工程四项以上工程项目;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两项以上。
5.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监理负责人参加完成过自治区(部)级科研课题两项,或盟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2)作为监理负责人担任过二级工程两项或三级工程四项以上工程项目;
6.从事园林绿化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中、小型风景园林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或在两项中、小型项目中担任专业负责人;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自治区(部)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
(3)担任中、小城市的市域风景旅游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或小型风景区规划,或中小型公园、绿地设计、施工三项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7.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过二类工程两项或三类工程四项以上工程项目的预决算编制管理,任务完成较好;
(2)参加过地区统一、行业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8.从事市政工程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一项自治区(部)级科研项目或两项盟市(厅)级科研项目的方案设计、实施和编写报告的全过程。
(2)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担任过中型项目两项或小型项目四项以上工程项目;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两项以上。
9.从事建筑电气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自治区(部)级科研课题两项,或盟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2)作为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过中型项目两项或小型项目四项以上;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两项以上。
10.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过自治区(部)级科研课题一项,或盟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2)作为主要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过二级工程两项或三级工程四项以上;
(3)作为主要项目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两项以上。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的2条,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自治区(部)级及以上科技期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或公开出版发行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的专业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
2.自治区(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自治区(部)级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专业奖项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两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盟市(厅)级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专业奖项二等奖两项或三等奖四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参加制订自治区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起草人;
5.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一项以上,成果达到自治区内先进水平并经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6.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两项以上,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并经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7.完成中型工程项目一项以上,质量达到自治区优秀水平的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第十四条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五条 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规划及市政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职改字〔1993〕28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职改字〔1993〕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