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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督导员聘任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思想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和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完善学院教学督导组织机构,加强教学工作的监督指导,保证督导工作有序、规范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是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环节之一。教学督导工作的目标是通过行使对学院教学工作监督、评价、指导、服务等职能,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促进学院教学管理水平持续提升,推动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章 教学督导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院成立教学督导组,由院长总体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成员由科研产业处、教务处负责人、教育质量控制中心、各教学部门负责人、教学督导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科研产业处教育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和组织实施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条 教学督导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1. 热爱教育事业,政治立场坚定,关心学院建设发展,致力于教学改革,师德高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求真务实,责任心强, 富有创新精神和沟通能力,有团队协作精神。
2. 熟悉教育政策和法规,了解教育规律,注重学习并吸收先进的教育思想,政策水平较高,治学严谨,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熟悉高职教学规律和教学工作。教育、教学管理经验丰富, 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专业学术水平、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教学评估能力。
3. 教学督导员原则上应为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在教学一线威信较高、口碑较好的专任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获得学院教学质量考核“优秀”的专任教师或各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曾牵头重点课程建设或教学改革项目者优先。
4. 语言表达和文字总结能力强。
5.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年龄男不低于 55 周岁,女不低于50周岁。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程序
1. 学院教学督导组设督导员 6-9 人,可由个人申请、系部推荐、科研产业处资格审查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组织人事处备案, 由学院颁发聘书。
2. 受聘成为教学督导员不再承担教学任务。
3. 教学督导员聘任期限为 2 学年,可连聘连任。
4. 因健康等原因,累计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者,原则上终止聘期。
第三章 教学督导的主要工作职责
第五条 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全程监控、全面督导、调查研究、质量评估,为全院教学工作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 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学院的教学督导工作。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工作总结,开展经验交流。
第七条 深入教学一线开展对教学各环节的督查、分析、评估及反馈。对于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及时向教学管理部门或教学系部主要负责人反映,确保学院教学管理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得以执行。
第八条 有重点地开展督导和调查研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发现并研究学院教学改革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为学院教 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议与咨询,汇总督导反馈信息,研究并提出 整改建议。
第九条 巡视、检查课堂教学,发挥在教学质量保证和监控体系中的协调职能。
第十条 建立教学督导工作档案(包括电子档案),通报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的开展情况、综合性教学检查及年报年检信息与结果。
第十一条 设计和完善教学督导项目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开展教学督导、教学评估、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研究。
第十二条 学习借鉴其他高职院校教学督导先进经验,改进督导方法,探索“互联网+”督导和调研活动,及时反馈、解决督导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承办学院领导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按照“以人为本、公正公平、以督促教、以督促学、以督促管、热心服务”的原则,分组开展督导工作。
第十五条 坚持例会制度。学期初,召开督导组全体成员会议, 根据学院关于教学督导工作的要求,认真研究并制订教学督导工作计 划;每月末,对当月督导情况进行阶段总结,及时交流反馈督导基本 情况;学期末,全面总结教学督导工作,向学院提交教学督导工作总 结报告,报告应包括督导工作基本情况、教师课堂教学评价汇总表、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第五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形式和方法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工作形式
1. 学院科研产业处教育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全院每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调配督导人员,组织全院教学督导活动。
2. 对学院相关教学活动进行抽查、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重要问题应及时上报学院领导讨论解决。
3. 对教学督导情况(如教学秩序、突出事迹、出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意见)进行汇报总结,并提出有关建议。
4. 教学督导工作可与教学管理部门、教学系部的相关活动有机结合进行。
5. 实地督导与线上督导相结合,逐步加强线上教学督导检查比重和力度。
6. 视具体情况,组织专项督导工作。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方法
1. 信息收集。借助日常例行的教学和管理工作程序,收集数据资料。
2. 听课评课。对课堂教学设计、教学模式、教学效果等进行评议。
3. 评教、评学问卷调查和座谈访谈。进行普遍调查或抽样调查, 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和反映。
4. 评估、评价。依照学院的要求,对全院的教学效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评价。
5. 总结与反馈。每年年底教学督导组对一年的教学督导工作进行总结,提供教学督导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并将在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系部提供反馈意见。
第六章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纪律和要求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纪律
1. 教学督导员按照学院科研产业处教育质量控制中心制订的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2. 教学督导工作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合理、依据科学。
3. 教学督导员要遵守工作纪律,未经同意,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教学督导评价意见。
4. 教学督导员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打击报复、包庇他人、侵害他人权益。教学督导员违反纪律,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要求
1. 教学督导员工作均需按规定作好书面记录,填写相关表格。
2. 教学督导资料应及时汇总、定期归档,逐步建立完整的教学督导档案。
教学督导员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要坚持标准,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对于因教学经验不足,教学方法有待改进的青年教师要热情帮助,重点指导,使其尽快胜任工作,保证教学质量。
第七章 教学督导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教学督导员的管理
1. 教学督导员由学院授权科研产业处教育质量控制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结果上报学院人事管理部门。
2. 学院有关部门和各教学部门应充分认识教学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对教学督导组的工作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和大力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阻挠教学督导员进行调研和督导。
第八章 教学督导的绩效待遇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属专任教师,平均每周工作量不高于10 课时。根据《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每月工作量由科研产业处核定上报教务处、组织人事处,绩效工资按照《学院奖励性绩效分配实施方案》计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全体教师和学生要自觉接受教学督导组的监督、检查,虚心听取意见与建议;各教学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组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被督导的单位或个人对督导意见有异议,有权向学院科研产业处教育质量控制中心或主管院领导提出申诉,要求复核。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组织人事处和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