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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实施办法

(包铁职院学发〔2022〕39号,2022年7月20日修订)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含预科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旗(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人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举措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人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

二、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适用对象

高校范围: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培养单位。

学生范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二)借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办学部门(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和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名单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旗(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三、申请、办理程序

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核、发放。

(一)首次申请

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携学生本人签字《申请表》(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打印)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或学生证原件复印件);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双方户口薄原件,同时前往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申贷手续。

新生办理时,需提前进行高中预申请。在校生办理时,需提前进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审查。

(二)续贷

借款学生应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客观真实、积极向上,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学习表现。续贷声明需经学校、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续贷申请。借款学生每年至少两次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维护个人信息。登录次数不足时,借款学生无法提交续贷申请。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通过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打印)原件,前往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续贷手续。

(三)学生持申请材料向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批后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

(四)借款学生携带《受理证明》及已经签订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到学校报到,由学院经办人办理网上确认手续。

(五)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确认信息后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金额划拨至学院指定账户。学院计划财务处收到生源地助学贷款后完成学费扣缴、余款打入学生支付宝账户。

四、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贷款额度:按照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高校学生当年获得了其他国家助学贷款,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在校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因借款合同一旦签订即无法办理贷款展期手续,提醒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时从长考虑,避免申请贷款期限过短导致读研深造期间无法变更合同期限等带来还款压力。

宽限期:学生毕业后5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可只偿还利息、不偿还本金,宽限期后开始按年度分期偿还本息。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30个基点(即LPR5Y-0.3%)。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

贷款用途: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提醒学生根据学校收费及个人生活消费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贴息优惠: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其中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办理贷款的区县学生资助部门提供书面证明、审核确认等。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办理贷款的区县学生资助部门提供书面证明、审核确认等,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还款救助: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还款,可向办理贷款的区县学生资助部门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代偿应还本息。

贷款代偿:对于符合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应征入伍服兵役、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任职等情况的学生,其国家助学贷款可由国家代偿,具体可向就读高校和区县学生资助部门咨询办理。

最新政策:2022年5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免除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并允许延期还本。会议指出,国家助学贷款是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公平接受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今年高校毕业生人数创历史新高,为帮助他们减负和就业、应对疫情不利影响,决定免除今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生今年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免息资金由国家财政承担;本金可申请延期1年偿还、不计复利;毕业生因疫情影响今年未及时还款的不影789响征信。

五、贷款的管理

(一)凡汇划到学院指定账户的生源地贷款只用于交纳借款学生当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学院计划财务处在收到生源地助学贷款后,应及时将借款学生名单提供给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

(三)各系要加强对生源地借款学生的管理,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休学、转学、出国、开除以及意外身亡等情况时,要及时报送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科应将学生以上情况及时通知贷款银行。

六、贷款偿还

(一)每年11月1日(最后一年为9月1日)以后,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查询当期还款金额。

(二)借款学生自毕业(结业)当年起,开始偿还助学贷款利息,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次日为扣息日,节假日不顺延。

(三)借款学生自毕业(结业)第六年起,开始偿还本金和利息,本金还款日与利息还款日相同。

(四)借款学生或共同贷款人于毕业当年11月1日(最后一年为9月1日)以后,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存款当期还款额度。在11月1日至12月20日之间(最后一年为9月1日至9月20日之间),登录支付宝,在指定账户内充值还款;电脑端登录网页版支付宝,使用“助学贷款还款”功能还款;手机登录云闪付,搜索“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小程序进行还款;也可以前往就近县级资助中心使用助学贷款专用POS机刷借记卡或扫描二维码还款(请事先咨询是否提供POS机刷卡服务)。

(五)借款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可以提前还贷,1至10月及12月(11月除外),每月15日(含)之前可以提交申请,请于次月20日前还款。无需开发银行审批。借款人应于当月10日前到县级资助中心或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于当月15日前将应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存入指定账户。当月20日指定账户中无充足资金,视为借人放弃本次提前还款申请(不收取其他费用)。借款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结清一笔《借款合同》或部分提前还款(本金须大于500元(含),且是100元的整数倍数的金额)。

(六)借款学生或家长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贷款利息或支付本金的,银行将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按照国家《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关不良记录将保留至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

七、非内蒙古籍学生按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生源地助学贷款规定执行。

八、如本管理办法实行后上级又印发新的生源地贷款管理办法,则相应条款依据新文件精神执行。

九、各位学生如对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政策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服务热线95593。

以上内容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将按最新政策执行。

十、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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