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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2017年9月1日印发)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教规[2016]16号),以及国家和包头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中等职业教育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对于繁荣经济、促进就业、消除贫困、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资助对象
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所有农村牧区(含旗县镇)在校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条件
1.贫困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以下表现的方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2)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3)认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纪律处分;
(4)学习刻苦努力,积极上进;
(5)生活简朴,不抽烟、不喝酒。
2.在申请国家助学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
(三)资助标准及等级
1、享受一等助学金(中央资助政策)的为一、二年级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按在校学生的20%确定,每生每年按2000元标准资助。
2、享受二等助学金(自治区资助政策)的为未享受一等助学金的一、二年级农村牧区(含旗县镇)所有在校学生,每生每年按1500元标准资助。
三、国家助学金评审及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程序如下:
(一)国家助学金评审
1.个人申请
(1)学生应在入学前办理好身份证。
(2)学生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表,并递交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4)非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牧区(含旗县镇)的学生需提供村或旗(县)、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学生户籍性质证明材料和家庭户口本“户籍性质栏”复印件。
(5)申请内容及相关证明必须真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取消评审资格。
2.班级评议
3.系(部)推荐
由系(部)对各班级呈报的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实。
4.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审核
(1)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主持召开初评会议,经研究讨论后,视实际情况拟定初审名单;
(2)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负责将初审结果在学院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3)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结果无异议后,报学院审批。
5.学院审批
(1)由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对上报结果进行审批,最后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
(2)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报相关报表,并网报有关部门审批。
(二)国家助学金发放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每位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统一办理中职卡学生资助卡,由有关部门将助学金直接发放到资助卡中,学生凭本人身份证、学生证至相关银行激活资助卡,方可取款。
五、国家助学金的管理
学院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本实施办法的要求,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金工作,同时国家助学金实行专项责任人制度,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院助学金工作负主要责任。
1.国家助学金由包头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建立贫困生资助专用户,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确保资助款及时发放,足额到位;
2.学院要将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等有关资料存档三年以上;
3.学院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审核,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抽查;
4.学院纪律检查部门对资助对象的合理性、国家助学款项的落实情况和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5、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