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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实施细则
(包铁职院学发〔2022〕39号,2022年7月20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包头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包财教[2017]316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教规[2016]16号)有关文件精神,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顶赌场app平台实际,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实施范围是学院通过正式录取的五年制高职中职阶段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包括中央资助政策和自治区资助政策两部分,中央资助政策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自治区资助政策资金由自治区各级政府共同设立。
第二章 资助范围、标准和评定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五年制高职中职阶段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所有农村牧区(含县镇)在校学生以及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资助标准
1.享受一等助学金(中央资助政策)的为一、二年级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按在校学生的20%确定,每生每年按2000元标准资助。
2.享受二等助学金(自治区资助政策)的为未享受一等助学金的一、二年级农村牧区(含旗县镇)所有在校学生,每生每年按1500元标准资助。
第六条 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生活简朴,不抽烟、不喝酒。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
第九条 中职在校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评定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生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表。
2.非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牧区(含旗县镇)的学生需提供户口复印件。
3.本班(或本系)根据评审条件,(一等助学金须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后进行评选),于10月1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结果须经本系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集体研究通过,提出初步名单和享受等级,将《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及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科审核。
4.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于每年10月30日前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将受资助名单上报包头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按照教育部学生资助系统填报要求,完成受助学生信息填报工作。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
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学院学生资助管理科为受助学生办理中职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用。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时,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各系和学生工作处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管理
国家助学金由包头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建立贫困生资助专用户,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确保资助款及时发放,足额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修订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